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发票未开出便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二)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1.丢失发票联:
(1)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2)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3)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1)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2)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
(3)并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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