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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代办或代理托收承付

录入: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0/13
摘要: 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代理收货是指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起,购货单位应当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

这里我们所说的代办或代理托收是指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托收,代办发货是指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时,销货单位应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托收合同。代办或代理托收不同于代销、寄销等概念,代销由于其在出售前,所有权归代销单位,并且无法确定回款日期,是无法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

对于代办发货,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在发货后,需要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托收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并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代理收货是指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起,购货单位应当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代理收货托收”字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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